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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暂行)

作者:时间:2017-03-08点击数:

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工作,根据《江西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档案不在校的研究生、本校教职工研究生不参加评审。休学、保留学籍及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参加当年度的奖学金评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脱产研究生在正常学习年限内可参评两次国家奖学金,分别称为“研二国家奖学金”和“研三国家奖学金”,但业绩不可重复使用。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江西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参考)》等其他有关规定评定。

第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如申请者提供的评审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当年和以后在校期间的各类奖学金评审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助学金,将如数追回。

第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确定下发的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分配名额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院结合本院各学科研究生人数、培养质量等实际情况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异(必须通过学位外语考试),科研能力强,具有发展潜力

5.“研三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应至少以江西理工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江西理工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及以上层次期刊上公开发表1篇学术论文(已见刊,截止时间为学院评审会议召开前)或取得突出科技成果,如研究生有科技成果鉴定、奖励、专利等。

6.按时缴纳学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专职秘书、班主任、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订本院相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实施细则,组织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审等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按学校评审通知的时间要求,向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拟定本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本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江西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O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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