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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双困”生就业援助办法

作者:时间:2016-01-14点击数:

江西理工大学“双困”生就业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做好我校“双困”生的就业援助工作,解决“双困”生的实际问题,促进“双困”生顺利实现就业,结合我校实际,建立“双困”生援助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应届“双困”生。
第三条 “双困”生是指经济困难且就业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双困”生就业援助工作,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学院(含研究生学院、校区)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援助方式
第五条 “双困”生就业援助方式分为两种:
1.提供经济补助。
2.依据“双困生”造成就业困难原因不同,提供“一对一”帮扶指导,提供就业服务,重点推荐。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由学生工作部、学院根据《江西理工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审定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七条 采用学生自主申请和学院摸查相结合的办法在经济困难学生中进一步筛选“双困”生。学生自主申请工作程序如下:学生毕业前一年5月份,由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江西理工大学就业援助申请表》,上交本学院审核。学院摸查程序如下:各毕业班班主任在学生毕业前一年5月份,对本班学生进行摸查,填写《江西理工大学就业援助申请表》,上交本学院审核。6月份由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双困”生名单。
第八条 在“双困”生名单审定后,由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双困”生就业援助实施方案。
第九条 “双困”生就业援助工作在学生在校最后一学年开始实施。
第十条 班主任为所带班级“双困”生就业帮扶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帮扶工作。学院要将班级“双困”生就业情况纳入班主任工作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 毕业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双困”生由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跟踪服务。
第五章 “双困”生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经济困难认定标准依据《江西理工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江西理工大学贫困生认定等级和标准的补充说明》执行。
第十三条 就业困难指因学习成绩、综合素质、心理、身体自然条件等原因造成的就业能力不足。
第十四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双困”生;已认定的须取消其“双困”生资格。
1.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2.经学工部审定取消经济困难资格的学生。
3.就业过程中出现不诚信行为者。
第六章 “双困”生就业经济补助的标准
第二条 由学生工作部依据《江西理工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第三条 “双困”生基层就业援助经费。“双困”生离校前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西部志愿者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到村任职计划”等项目就业且被录用的一次性补助基层就业援助经费500元。“双困”生离校前落实基层(乡、镇及以下)就业单位的一次性补助300元。“双困”生基层就业援助经费,不重复发放。
第七章 经费来源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 “双困”生基层就业援助经费由学校单独预算,纳入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中统一管理;同时争取社会资金,帮助“双困”生就业。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提供当年在基层就业的“双困”生名单及就业单位名称并确定补助金额,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后,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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