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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时间:2016-01-14点击数:

江西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厅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根据《江西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毕业生就业工作体制机制,通过校院两级组织和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开创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局面。
二、《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江西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管理
1.《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就业办)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其他单位及个人均不得复制、翻印。《江西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由招生就业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协议书和推荐表发放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非定向、非委培的毕业生。
2.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双向选择,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双方达成的就业要约和承诺;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和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协议书每人一套(一式三联),不得遗失,不得转借、伪造、复印、涂改。学院在下发协议书前应编号登记并建立数据库报招生就业处备案,如出现毕业生签定的协议书号码和登记号码不符,不列入就业方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推荐表是应届毕业生就业并向工作地人事部门申报户口的重要材料。由各学院统一发放给准备就业的毕业生,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推荐表要求毕业生如实填写,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认真审核。
4.发放的协议书和推荐表如发现有破损或协议书无编号,毕业生本人持原件到所在学院直接调换。如确实发生遗失的,凭刊登有遗失申明的市级及市级以上报刊原件和个人申请,经学院审查属实并报招生就业处审核同意后,统一到省就业办重新领取新协议书,原协议书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5.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调档时,必须上交本人协议书,如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同时还要提交用人单位同意毕业生升学、解除原协议的公函原件;否则不予办理调档手续。
6.为保证毕业生派遣到位,毕业生签定的协议书一般由用人单位直接寄往学校指定人员。如果用人单位把协议书直接返还毕业生的,毕业生须在三天内将协议书的“学校就业部门留存联”(以下简称协议书留存联)上交至所在学院。
7.毕业生应在当年5月31日前完成协议书的签订工作。截止当年6月3日,学院需将未签订协议书三联和已签订的协议书留存联交至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依据协议书及工作单位所在省市毕业生引进政策及江西省有关毕业生政策制定就业方案。
三、编制原则
(一)已签订协议书的编制原则
1.不符合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引进政策或未取得引进资格的,毕业生列入聘用就业。
2.协议书主体用人单位不具备独立人事权,同时未取得上级有人事权部门的批准,毕业生列入聘用就业。
3.协议书取得有独立人事权单位或有人事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且符合工作单位所在地引进毕业生政策,毕业生列入常规就业。毕业生报到证开至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户口、党组织关系、档案随转。
(二)未签订协议书的编制原则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有效劳动合同书,毕业生需复印一份劳动合同书送达所在学院,列入聘用就业。
2.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自由职业,凭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纳税证明,列入常规就业。毕业离校时,领取回生源地的报到证,将户口、党组织关系、档案转回生源地。
3.继续学习凭录取通知书列入常规就业。攻读第二学位或进入职业学校继续学习,毕业生领取回生源地的报到证,户口、党组织关系、档案迁回生源地,或按录取院校要求转入录取院校;攻读硕士学位,不打印报到证,户口、党组织关系、档案转至录取院校;出国留学可选择迁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不打印报到证,户口、党组织关系迁回生源地)或选择办理二次分配将本人户口、党组织关系和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
4.录用公务员、入伍凭录取通知书列入常规就业。毕业生报到证开至录用单位,户口、党组织关系、档案随转。
5.西部计划、三支一扶、村官计划、大学生服义务兵役、特岗计划等国家和地方项目凭录用通知书列入常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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