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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6-01-14点击数:

江西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江西理工大学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管理,保证协议书的效用和毕业生的合法权利,同时为了维护学校的声誉,根据《江西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理工发〔2010〕38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包括:《协议书》的发放、领取、签订、鉴证等正常程序的管理办法,违约、作废、遗失等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第二条 《协议书》由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统一发放和管理,其他单位及个人均不得复制、翻印《协议书》。
第三条 《协议书》的作用。《协议书》是学校制定就业方案、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依据,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是高校毕业生在就业阶段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单位愿意接收、学校审核同意派遣的协议,因此,《协议书》具有民事法律上的合同效力,需要当事人严格遵守。《协议书》对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培养院校均有约束力,也是学校落实、汇总、上报省教育厅、教育部毕业生就业方案和签发《就业报到证》的唯一依据。
第四条 《协议书》的发放
1.《协议书》发放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非定向(委培)毕业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以下统称毕业生)。
2.《协议书》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统一发放到各学院、校区。校招生就业处根据学院、校区当年的实际毕业生人数(延长学制、直升研究生除外),统一核对并整理毕业生数据库,统一分配就业协议书编号,学院、校区要严格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发放《协议书》。学院、校区在下发前应登记协议书编号并建立数据库报招生就业处备案;由招生就业处统一上报省就业办备案。《协议书》不得转借、伪造、复印、涂改,否则无效,如出现毕业生签定的《协议书》和登记号码不符,不予办理相关报到手续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毕业生在《协议书》下发后直接写上姓名并妥善保管。毕业生发放的《协议书》发现有破损或《协议书》无编号,毕业生本人持原件到校招生就业处直接更换;在当年不能正常毕业的同学须将《协议书》上交。
第五条 《协议书》的签订
1.遵循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自愿、平等、合法、诚信的原则签订,学校对于《协议书》的签订负有监督之责。
2.《协议书》经单位、毕业生和学校三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直至协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双方同意解除协议(单位出具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
3.如实填写甲方和乙方信息,不得遗漏:甲方信息:除填写单位名称、性质、电话、地址和邮编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信息登记号更要填写准确,如果没有信息登记号应及时办理;档案接收由单位决定,如果单位有档案保管权限则直接寄往单位,如果没有权限,可由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户籍所在街道、区县职介所等保管。乙方信息:除认真填写个人信息外,生源地应填写省或直辖市区(县)。
4.学校对《协议书》具有核查的职责。对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学校依据国家法律对其进行审核,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规定的,学校可认定《协议书》无效。
5.甲乙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原则上按照拟正式录用时第一个月的工资为上限原则,对于毕业生考研或考公务员是否违约等问题,应在《协议书》的备注栏有明确的约定;对于毕业生的见习期限、福利待遇、解约条件、五险一金等问题甲乙双方也应在《协议书》备注栏有所约定,备注栏内容经甲乙双方签字(签章)确认后生效,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违反。
第六条 为保证学生派遣到位,所有毕业生签定的《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直接寄往学校指定办理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把《协议书》直接返还毕业生的,毕业生须在一周内将《协议书》的学校就业部门留存联上交至所在学院、校区。
第七条 毕业生应在当年5月30日前完成《协议书》的签定工作并将学校就业部门留存联交至所在学院、校区;由学院录入后统一送校招生就业处审核。未就业毕业生需交回《协议书》。
第八条 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调档时,必须上交本人《协议书》(无论是否已签),否则不予办理调档手续。
第九条 《协议书》的遗失管理。如确实发生遗失的,凭在市级(含)以上日报刊登的遗失申明报纸原件和个人申请,经学院、校区审查属实并报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核同意后,统一到招生就业处换发新《协议书》并上报备案,因原《协议书》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因污损或破损可携带原协议书完整三联到校招生就业处换发新的《协议书》并上报备案。
第十条 《协议书》违约的管理。毕业生携“原用人单位同意或要求解除协议证明”、“已签订协议的原件(三联)”、“新签约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和“江西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改签申请书”到学院、校区办理申请改签手续,校招生就业处根据学院、校区相关意见决定是否同意改签。如同意改签,由校招生就业处上报备案后将新《协议书》发放至毕业生手中。
第十一条 《协议书》有效性鉴定。对于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须经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或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由学校鉴证有效后即可列入就业方案并上报派遣至接收单位。部分省市还必需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请毕业生个人及时关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对到民办科研机构、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区(街)企业和“三资”企业等无独立人事权的单位工作的毕业生,由单位所在地的省、市、县的档案管理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经学校鉴定有效后即可列入学校就业方案并上报派遣至代理机构;对于不实行人事代理的,经学校鉴定协议有效后即可列入学校就业方案并上报派遣至生源所在地。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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